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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界政策趋势

全球属地税制国家与地区最新概览(截至2025年9月)

发布日期:2025年10月30日

一、全面采用属地税制的国家与地区

 

在这些地区,属地原则同时适用于个人与企业,意味着居民和公司仅就本地所得纳税,而境外来源收入在绝大多数情形下无需缴税。

巴拿马(Panama):以属地征税为核心,只对来源于巴拿马境内的收入征税;无论个人还是公司,其境外所得通常免税。

香港特别行政区(Hong Kong SAR):实行典型的属地税制,税收仅针对香港来源的利润或薪酬。海外投资或经营所得通常不征税,但在实质经营或反避税审查下可能例外。

澳门特别行政区(Macau SAR):与香港类似,仅对澳门来源收入征税,境外所得通常免税,但存在反避税审核机制。

哥斯达黎加(Costa Rica):对境内所得征税,境外收入一般不计入应税项目,属地原则较为明确。

巴拉圭(Paraguay):仅对巴拉圭来源收入征税,是典型的属地制国家。

尼加拉瓜(Nicaragua):税收体系以来源地为标准,对境外所得一般不征税。

直布罗陀(Gibraltar):采用“来源地”原则征税,个人与公司仅就直布罗陀来源所得纳税。

部分非洲国家(如博茨瓦纳、埃斯瓦蒂尼、纳米比亚等):普遍对境内收入征税,而境外所得多享有豁免,但不同国家在股息、资本利得等项目上存在差异。

 

二、实行“有条件属地税制”或“汇回征税”机制的国家

 

这类地区采用“属地 + 汇回”混合模式,是否对境外收入征税取决于资金是否被汇入本国,或是否满足特定政策条件。

新加坡(Singapore):采用属地加汇回制度,对公司和个人均实行差异化政策。境外所得若被汇入新加坡或具备一定关联条件时方需纳税;符合豁免条款者则可享免税。新加坡亦在顺应OECD“全球最低税”(Pillar Two)框架进行政策微调。

马来西亚(Malaysia):自2022年起调整外来收入政策,对境外所得采取过渡性豁免与差别化征税制度。是否征税取决于所得性质及汇回时间,政策更新频繁。

 

这类国家在实务中与纯属地税制差异显著。个人或企业若将资金汇回本国、或存在实质经营联系,可能失去免税资格。因此在税务规划时需重点关注资金流向与所得性质。

 

三、企业采用属地税制、个人仍为全球征税的国家

 

在以下地区,企业享有属地原则带来的税务优势,但个人层面仍需对全球收入申报纳税。这种“双轨”结构在东欧、巴尔干及东南亚国家尤为常见。

 

阿尔巴尼亚(Albania)

格鲁吉亚(Georgia)

塞尔维亚(Serbia)

黑山(Montenegro)

北马其顿(North Macedonia)

罗马尼亚(Romania)

保加利亚(Bulgaria)

阿塞拜疆(Azerbaijan)

乌兹别克斯坦(Uzbekistan)

越南(Vietnam)

泰国(Thailand)

印度尼西亚(Indonesia)

 

此类国家通常希望通过企业层面的属地政策吸引外资,同时维持对本地居民的全球征税,以保持财政平衡。若仅设立公司运作海外业务,税务环境较为友好;但若个人成为该国税收居民,则需慎重评估。

 

四、趋势与启示

 

属地税制虽具吸引力,但也面临国际税收协调机制的持续影响。随着OECD和G20推动全球税收信息交换与最低税标准,不少属地制国家正在逐步收紧豁免范围、引入申报义务或增强反避税条款。

对于计划以属地税制国家为税务居民或设立离岸公司的个人而言,必须持续关注法规更新,评估合规成本与政策风险。未来的趋势是:属地制度仍具吸引力,但“透明与实质经营”将成为新常态。